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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组件周期检验

周期检验,检验项目和顺序:周期检验由C组检验组成,C组检验由表7规定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C组检验应采用已经通过A组和B组的检验批中所选取的样本单位进行试验。除非周期检验结果表明产品不符合相应要求外,已经通过A组检验的产品交货,不应推迟到这些周期检验得出结果后才进行。

 表7  C组检验

检查或试验

要求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本规范

GJB1215A-2005

GJB1215A-2005

1组

温度冲击

3.4.3.2

3.4.3

4.5.5

电缆保持力

3.4.5

3.4.5

4.5.7

电压驻波比

3.4.6

3.4.6

4.5.8

插入损耗

3.4.7

3.4.7

4.5.9

2组

振动

3.4.16.2

3.4.16

4.5.18

冲击(规定脉冲时)

3.4.17

3.4.17

4.5.19

电压驻波比

3.4.6

3.4.6

4.5.8

插入损耗

3.4.7

3.4.7

4.5.9

抽样方案:C组检验应在鉴定合格后生产的首批产品中抽取相同零件号的12个样本单位进行表4规定的检验,每组6个样品,以后每生产200000根电缆组件也应从现行批中抽取相同零件号的12个样本单位进行检验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以首先出现者为准。年度没有生产的情况除外。

失效:若有一个或多个样本单位未能通过C组检验,则认为该样本已失效。

样本单位的处理:已经受过C组检验的样本单位不应按合同或订单交货。

不合格:如果样本没有通过C组检验,承制方应根据不合格的原因对材料或工艺或对两者采取纠正措施,而且认为适当时,对用基本相同的材料、工艺制造的、认为是相同失效机理的、可以修复的全部产品采取纠正措施。在没有采取纠正措施之前,应暂停产品验收和发货。在采取了纠正措施后,应对追加的样本单位重复C组检验。可以重新开始进行A组和B组检验,但在C组复验表明纠正措施有效的之前,不得进行最后的验收和发货。

交货准备:交货准备相关要求按GJB1215A-2005中的规定进行。